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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型汽车租赁管理办法解读_小微汽车租赁管理

tamoadmin 2024-08-05 人已围观

简介1.开一家汽车租赁公司需要什么条件?2.小微型客车租赁公司分公司可以在新疆办理车辆备案和企业备案手续3.北京山水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坑人吗4.网约车报废标准新规定5.共享汽车发生事故拖车费应该谁出?6.汽车租赁公司名下的车辆报废年限是多久?不好。根据查询中原新闻网显示。1、2023年8月15日北京市平谷区交通局对北京雨诺林汽车租赁公司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理由是北京雨诺林汽车租赁公司小微型

1.开一家汽车租赁公司需要什么条件?

2.小微型客车租赁公司分公司可以在新疆办理车辆备案和企业备案手续

3.北京山水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坑人吗

4.网约车报废标准新规定

5.共享汽车发生事故拖车费应该谁出?

6.汽车租赁公司名下的车辆报废年限是多久?

微型汽车租赁管理办法解读_小微汽车租赁管理

不好。根据查询中原新闻网显示。

1、2023年8月15日北京市平谷区交通局对北京雨诺林汽车租赁公司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理由是北京雨诺林汽车租赁公司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依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遂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2、许多车辆备案及相关资料不齐全。

开一家汽车租赁公司需要什么条件?

摘 要:我国的汽车租赁业是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兴起的行业,由于汽车租赁业具有特殊的双重法律关系和市场身份。按照行政管理和租承双方约定享有的权力、责任和义务以及租赁车辆从事的活动实施管理。在汽车租赁市场培育、发展和行政执法中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应当加以规范和克服。为了全面贯彻实施《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规章的规定,加强对汽车租赁业的管理,依法行政、统筹规划、规范行为、促进汽车租赁市场健康发展。主题词:规范 汽车租赁 市场汽车租赁业是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兴起的行业,以可移动实物资产(车辆)经营的一种方式。汽车租赁经营本身存在适用和调整、规范两个不同的法律及法律关系,即行政行为的法律关系和民事(合同)行为的法律关系;同时又进入了两个市场,即资本市场和运输市场。它是以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租承双方按其约定享有的权力、责任和义务,分别将其租赁车辆的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权、保管权、收益权、处置权有条件地管理和分离。由于租承车辆的使用活动有极强的专用性、隐蔽性和互染性,已经不同程度地危及乘(用)车人生命财产的安全,损害了合法经营者的权益,给行政执法带来难度,严重地影响和制约了汽车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笔者浅析汽车租赁市场的现象和问题,就如何加强和规范汽车租赁市场略谈拙见、共同探讨。一、特点与属性由于汽车租赁业具有双重的法律关系和市场身份。就行政管理和运输市场而言,租赁车辆是构成租赁经营者市场准入和市场经营的基本条件和生产要素,是具体的实物(车辆)财产;被出租的车辆应当按照承租人租赁的性质、用途对其承租车辆从事的活动进行划分。即营业性或非营业性。租赁车辆从不同角度进行比较:(一)从承租消费行为看,应按其用途分为生产性租赁消费和生活性租赁消费两种,即:商业性质和非商业性质。前者以降低生产运输成本、提高效益和效率、方便生产经营为目的的一种租赁行为。后者以自身驾驶技术能力、减少运输费用、改善生活质量、方便自己乘用为目的的一种租赁行为;如:为企业、单位员工提供交通条件、为生产经营需要或产、供、销提供运输工具等,取不同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将租赁支出的费用反映到经营成本或价格中的行为,就完全属于营业性(商业性质的)运输行为。(二)从企业经营行为看,汽车租赁业前者的承租行为与一些运输企业在深化改革中取的利用资产、盘活资本、改变经营方式等一系列措施一样,已经在企业所有(权)制不变的前提下,将运输车辆由初级阶段的承包经营,逐步实行租赁经营(国内外一些运输企业的做法)。由此看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据《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规章的规定,对后者所承租行为的车辆及驾驶员依法实施管理。笔者认为:汽车租赁的经营行为是营业性运输行为;租赁车辆除自租、自驾、自乘用以外的,均应视为商业性质的运输车辆;租赁经营者和承租人应当按照《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规章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实行资格准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对汽车租赁经营者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中经营许可范围同时分别予以注明。二、现状与问题 汽车租赁市场开放以来颁布的《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交通部、国家委员会令)[1998年第4号],为依法管理和规范汽车租赁市场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为培育和促进汽车租赁行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汽车租赁业自身的特点,再加上法规建设滞后,行业管理体制不顺、市场机制不完善、社会诚信度低,缺乏相关配套的政策和措施等,不同程度地影响了汽车租赁业的健康发展。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旅客出行方式和现代企业经营理念的更新和转变,给汽车租赁业提供了市场发展机遇和条件。为了满足汽车租赁市场对车型、种类的需求,租赁车辆原以经营轿(微型)车型为主,转向高、中级的大、中、小型客车和专用货车发展,如:中外合资、独资企业和部分商家、旅行社等使用的租赁车辆和雇(聘)用的驾驶员从事旅游专车,为运输员工上下班,运输原材料、产(商)品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还有多人合伙出资合乘租赁车辆旅游、探亲、回城返乡等,其使用租赁车辆的行为已经属于商业性的运输行为。根据市场调查和行政执法中发现仅我市汽车租赁经营者的数百辆租赁车辆为近百家企业提供车辆租赁服务,已经严重危及乘(用)车人生命财产的安全,损害了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冲击了运输市场,严重扰乱运输市场程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实施管理。切实履行职责,做到“把三关、一监督”;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规章的规定办理相关的手续,否则应当按未经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或超经营许可范围从事运输经营活动论处。三、几点建议 1、加快法规建设、理顺行业管理关系加快法规建设。建议尽快修订和完善《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中不相适应的条款内容,重新界定汽车租赁的内涵,不能以是否提供驾驶服务做为唯一的区分标准;增加和完善不同法律关系及主体之间相互联系的条款内容;增加和补充市场准入资格的限定条件、标准;规范各方当事人行为的条款内容等。特别是租承双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权力和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承租方在使用其被租赁车辆实施违法、违规活动被执法机关查处时,不能因此改变执法机关对相对当事人主体的认定,和对实施其活动必要条件(车辆)的限制或处置;因为租赁经营者既是所有权者,又是经营管理者,所以也不能因租赁车辆在有条件的使用权转移时而改变被管理相对人主体的法律责任。理顺行业管理关系。汽车租赁业按行业分类是道路运输行业的范畴,是运输市场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能因行政管理对租赁车辆的车型、种类不同而改变其行业的属性,理顺行业管理关系也正是经济体制改革,克服体制性障碍的重要内容。目前我市实行的将汽车租赁的行业管理和汽车租赁市场一分为二的管理体制(按租赁车辆的车型、种类不同分别由交通和城建部门管理),给行业发展造成的弊端显而易见。只有依法明确职能部门的法定职责,理顺行业管理关系,才能依法行政,才能有利于汽车租赁业的健康发展。2、制定行业标准、改善市场环境汽车租赁业发展十几年来,至今国家没有制定和出台相关的行业标准,如安全技术标准、服务标准、质量信誉标准以及相关的考核标准等;根据汽车租赁业发展趋势和经营特点,应加快汽车租赁市场的网络化建设,完善租赁价格体系,改善市场经营环境十分必要。3、为了加强有效的管理和监督,规范租赁经营行为,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租赁车辆应统一安装GPS、ITS系统、行车记录仪;统一规定识别租赁车辆的标志、标识;租赁经营者统一投保“承运人责任险”。4、鉴于承租人群体的复杂性、隐蔽性,规避企业经营风险,有效地控制违法犯罪行为,应适当增加和提高责任风险抵押金或担保条件;确保承租人信息资料的正确性,应建立与公安、工商管理机关建立信息查询网络系统。5、深入开展汽车租赁市场专项清理整顿活动,重点打击和遏制未经许可擅自或超经营许可范围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行为,规范汽车租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

小微型客车租赁公司分公司可以在新疆办理车辆备案和企业备案手续

汽车租赁公司的条件

根据《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第六条 经营汽车租赁必须具备以下技术经济条件:

(一)配备汽车不少于20辆,且汽车车辆价值不少于200万元。租赁汽车应是新车或达到一级技术等级的在用车,并具有齐全有效的车辆行驶证件。

(二)须有不少于汽车车辆价值5%的流动资金。

(三)有固定的经营和办公场所,停车场面积不少于正常保有租赁汽车投影面积的1.5倍。

(四)有必要的经营机构和相应的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车辆技术、财务会计等岗位上应分别有一名具有初级及其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具有法人资格。

办理程序

第七条 申请经营汽车租赁业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持街道、乡级人民或主管部门证明和企业组织章程、经营可行性分析报告、资信证明等有关材料向当地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提出开业申请,由县级道路 运政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批。

(二)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后,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四)按批准的数量购置车辆,办理租赁汽车入户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车辆第三者责任

险,到道路运政管理机构领取营业性《道路运输证》。”

 1、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公司名称预登。如果经审核名称无重复并适用,则发予"名称预先登记核准通知书"。

 2、再凭此证到市交通部门办理"道路交通经营许可证"。

 3、拿到许可证后,可以带上、房产证复印件(或房屋租赁合同)、验资报告到工商部门办理最后的准予手续。

 

 汽车租赁公司注册资金

2人或2人以上有限公司注册资金要3万以上

1人有限公司注册资金要10万以上

可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公司名称预登,如果经审核名称无重复并适用,则发予“名称预先登记核准通知书”,再凭此证到市交通部门办理“道路运输经营 许可证”。拿到许可证后,可以带上、房产证复印件、验资报告到工商部门办理最后的准予手续。目前汽车租赁公司对注册资本没有限制,成立有限责任公司 最低注册资本为3万元。但不排除各地在这方面有具体的要求,详情请就近咨询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北京山水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坑人吗

可以。根据查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得知,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新增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小微型客车租赁公司分公司能在新疆办理车辆备案和企业备案手续。应当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或者新设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后60日内办理备手续。

网约车报废标准新规定

坑人。根据查询企查查APP显示,北京市交通委员会查询该公司无备案信息,公司负责人当场无法出示合法有效的备案证件,其行为涉嫌构成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此行为违反《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共享汽车发生事故拖车费应该谁出?

网约车报废标准新规定为,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强制报废标准如下:

1、小型和微型出租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车使用12年;

2、出租客车15年;

3、小型客车使用10年,中型客车使用12年,大型客车使用15年;

4、客车客车已使用13年;

5、其他小型、微型客车使用10年,大中型客车使用15年;

6、专用校车使用满15年;

7、大中型非营运客车,大型车除外使用满20年;

8、装有单缸发动机的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有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和微型货车使用12年,运载危险品的货车使用10年,其他货车包括半挂车牵引车和全挂车牵引车使用15年;

9、带货功能的特种作业车使用15年,不带货功能的特种作业车使用30年;

10、运输危险货物的全挂车和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使用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11、普通三轮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法律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网约车报废标准报废。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该类型营运载客汽车报废标准和网约车报废标准中先行达到的标准报废。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网约车报废标准的具体规定,并报院商务、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备案。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五条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汽车租赁公司名下的车辆报废年限是多久?

共享汽车出了事故,到底应该由谁来赔?伴随共享汽车(官方称:小微客车分时租赁)投放量不断增大,这个问题日渐凸显出来,包括交通事故赔偿及交通肇事逃逸等。

基本义务:合理正当使用共享汽车,不得恶意毁损

按照交通运输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共同发布的《关于促进小微型客车租赁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共享汽车指导意见》),分时租赁,俗称汽车共享,是以分钟或小时等为计价单位,利用移动互联网、全球定位等信息技术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为用户提供自助式车辆预定、车辆取还、费用结算为主要方式的小微型客车租赁服务。

因此,共享企业本质上是汽车租赁,共享汽车企业或平台是出租人,而用户则是承租人。

按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此外,《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简单说,共享汽车用户最为汽车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应当按照双方租赁协议中约定,合理、正当的使用共享汽车。如果因用户不当使用,造成共享汽车损坏的,用户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租赁期间,善良保管、合理使用,是共享汽车用户的基本义务。

赔偿责任:使用期间造成他人损失,应承担相应责任

按照《共享汽车指导意见》要求,汽车租赁经营者应为其用于租赁的车辆购买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

以规章《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为例,该办法规定用于租赁的车辆应当满足“已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应的保险”等五项要求。

《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用于租赁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行驶牌证齐全有效且为汽车租赁经营者所有;(二)已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应的保险;(三)已安装车辆定位装置;(四)技术性能良好、符合安全行驶条件;(五)车内配备有效的车用灭火器、故障车警示标志牌和必要的维修工具。

简单说,用于汽车共享的车辆都应该购买了相应的保险,以应对车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事故赔偿等。

而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因此,共享汽车用户在使用共享汽车过程中,因自身使用不当,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造成财产损失的,先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由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

平台责任:只有提供车辆的性能等不符合要求才担责

因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简单说,虽然共享汽车并非用户自有车辆,但是,使用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失的,保险公司赔完之后,超出部分还是由用户自己承担。

至于用户有无经济能力或偿付能力,与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任何关系,因此,一些学生用户切勿以为自己没钱就可以逃避相应的赔偿责任。

共享汽车企业或平台确保车辆“技术性能良好、符合安全行驶条件”是其法定义务,这意味着如果一些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因为车辆性能异常,比如刹车失控等,那么,共享企业企业或平台则应对相应事故中遭受损失各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对于热衷体验新事物的用户来说,在体验或使用共享汽车过程中,要及时查验车辆性能是否正常,一方面,可以避免因车辆性能异常,发生意外造成自身损失,另一方面,一旦发生意外或损失时,可以追究共享汽车企业或平台的赔偿责任。

应该是十五年。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第五条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注意:

汽车租赁业被称为交通运输服务行,它因为无须办理保险、无须年检维修、车型可随意更换等优点,以租车代替买车来控制企业成本,这种在外企中十分流行的管理方式,正慢慢受到国内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用户的青睐。

汽车租赁是指将汽车的资产使用权从拥有权中分开,出租人具有资产所有权,承租人拥有资产使用权,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以交换使用权利的一种交易形式。